Sunday, May 25, 2025

「勞工作業場所容許暴露標準」與「結晶型游離二氧化矽」容許濃度之調整


為使勞工的工作場所無健康安全上之疑慮,政府於民國六十四年即訂定「勞工作業場所容許暴露標準」,而後經九次之修正成為現今之版本。此一標準之建立,主要在確保勞工之作業場所,其空氣中之有害物質濃度在規定之限額之下,也就是「勞工每日工作八小時,一般勞工重複暴露此濃度以下,不致有不良反應者」(可參見暴露標準第三條)。

此次於四月十一日再度修正,將原有附表一(空氣中有害物容許濃度)中之488項有害物質,予以增列一項成為489項。所增加之項目為第15項之「鋁及其不溶性化合物」,其可呼吸性粉塵之容許濃度為 5mg/m³。因鋁容易沉積於骨骼以及中樞神經系統,尤其在腎功能不佳者身上更明顯(可參見「鋁及其化合物引起之中毒及其續發症職業疾病認定參考指引」),是以需要予以規範。所謂「可呼吸性粉塵」依據「勞工作業場所容許暴露標準」之註解係指「可呼吸性粉塵係指會進入無纖毛呼吸道之粉塵。」對於一般於辦公室作業之勞工,基本上無須擔心粉塵,唯一可能需要留意的是「二氧化碳」之濃度是否合於標準。

又,「暴露標準」附表一中之 211 號有害物為「甲醛」(將之修訂為「丙類第一種特定化學物質」),其容許濃度為 0.75ppm (0.9mg/m³),第 445 號有害物為「甲苯」(將之修訂為「第二種有機溶劑」),其容許濃度修正為 100ppm (376mg/m³)。需留意附表一所增加與修正之有害物(亦即:鋁及其不溶性化合物、甲醛、甲苯),連同附表二「結晶型游離二氧化矽」(Crystalline Free Silica)之容許濃度修正,都是自116年1月1日起施行(01/01/2027)。提早宣告的目的,當是給予粉塵作業場所改善環境的前置時間。

此外,附件二(空氣中粉塵容許濃度)亦有重大改變,將原有之第一類粉塵及第二類粉塵(含結晶型游離二氧化矽之礦物性粉塵),合併為一項,並只訂出「可呼性粉塵含量」為 0.1mg/m³(不再規定「總粉塵」含量),與先前之計算方式有重大差異。所謂「結晶型游離二氧化矽」係指「石英、方矽石及鱗矽石」等三項,去掉了先前曾納入的「矽藻土」。至於「矽藻土」不再被視為「結晶型游離二氧化矽」的主因,當是矽藻土本身屬於「非結晶型結構」,毒性風險相對較低,尤其是未經高溫處理之矽藻土,其結晶矽含量非常低甚至近乎於無,在風險可控下故而不再予以納入管制範圍。但請大家務需留意,「結晶型游離二氧化矽」為國際癌症研究機構(IARC)列為一級致癌物,企業若之粉塵作業場所若有此類物質,均需予以嚴肅對待。

此次之修正,先前區分為四類的「粉塵」現在已不再進行區分類別,但修正後「結晶型游離二氧化矽」的「可呼吸性粉塵」容許濃度,依舊較國際標準為高,這點與雖與「國際接軌」的邏輯不甚相符,相信也是考量建置粉塵作業場所控制濃度時所需面對的成本壓力使然。雖如此,政府之職安單位向下調整「結晶型游離二氧化矽」的容許濃度,也當是保護勞工健康的具體做為,值得予以肯定。

茲將修正後之新規定(第二圖)與原規定(第一圖)呈現如下,請大家參看其中之差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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