Wednesday, April 24, 2024

「揭弊保護」立法的些許感想


我國《揭弊者保護法草案》自2012年8月委託政大李聖傑老師進行研究迄今,幾經行政院、立法院、法務部、廉政署等單位之研擬、協商、決議、修正、審查,法務部終於今年三月四日以「第15版」送交行政院審查,至於行政院何時會有結果,就得看行政院的效率如何而定,然而經過十年持續不斷的修訂,也顯現出該法所牽涉的層面,需要極為謹慎的字斟句酌!

依據法務部廉政署所公開之最新資訊(發佈於去年八月八日,確定當為舊版),可見之《揭弊者保護法草案》總計十九條,而所謂之「弊案」,則定義於該法第三條之中,共有八項,其中第六項之下又有十四款違規行為之態樣!另據行政院網站所揭漏之草案內容(不確定版次),第三條所列之弊案共計八條,其中第七項、第八項分別以附表一、附表二列明所謂之「公告之犯罪、處以罰鍰之違規行為、應付懲戒之行為」,附表所涵蓋之法律規範甚廣,共四十三項法令、法規,足見該法所欲「揭弊」之內容與打擊之不法對象既深且廣。

至於對揭弊者之保護條文,則列於該法第七條,除法院之行政程序如舉證責任倒置等有利條款外,特別著重於保護揭弊者之「工作權」,包括「禁止不利於當事人之措施」、「回復原狀」、「損害賠償請求權」、「待業補償金」、「禁止揭弊條款約定無效」等等。訂定這些法條所欲得到之法律效果,其目的當在於提供揭弊者應有之保護,以及一旦遭受「不利對待」時,可以獲致必要之工作保障及損害賠償。雖如此,除非絕絕對對的必要,又有多少人願意走這一趟可以預期費時甚長的法律程序,而讓自己陷於「訟累」甚至「工作困擾」之中?

且讓時間回到王安石變法的年代!那時王安石大力推動《青苗法》,但下屬的執行單位,總會變出花樣做出違背該法本意的事,於是原本要貸給農民的「常平錢」(即是貸予農民用於青苗的貸款),下屬州縣竟然敢「不出本錢」卻向百姓討要利息這樣荒誕的事!這件事透過諫官李常傳達到了宋神宗的耳中,宋神宗於是詰問王安石何以如此,王安石聽聞後便要求李常告知是發生在哪些州縣的事,還要李常告知該州縣官的名字(所謂「具官吏主名」)。李常以諫官體制之故,不願揭露官吏的名字,於是被貶為管理書籍的「校理」閒官,然後外放華州當個通判!

李常是國家的諫官,基於職責,本就該無話不說,但宋神宗還是選擇支持了王安石,李常的職務也就不得不變動了!而變動的理由顯然就是「隱匿」甚至「說謊」,因為李常就是不願提供發生不出本錢卻索討利息的州縣官姓名。試問:李常在「上與安石如一人」的政治現實環境下,揭弊真有用嗎?王安石要求確認是哪些州縣又有錯嗎?匿名檢舉不對嗎?而具名檢舉又真的有用嗎?檢舉事件,一旦牽涉到具有權力的當權者,若如果沒有更高權利者的支撐,替自己帶來的,可能沒有什麼好處。顯然,鼓勵事後的揭弊,還不如慎選官吏及謹慎施政來的對國家、對人民有利。

回想1949年那個動盪的年代,台大學生李玉成因「檢舉」同學于凱,竟然遭到校長傅斯年與訓導主任鄭通和「開除學籍」的處分!結果,雖經議會、立委的多方疏通,當事人的多方陳情,甚至連老總統也接見了李玉成,但最後接替傅斯年的校長錢思亮,硬是依舊以「違反校規」為由,沒有讓李玉成復學。而于凱,最後也因政治因素為當局所抓補,最終成為六張犁亂葬崗中的一員!李玉成這個檢舉的代價,牽涉政治,牽扯兩岸,牽扯人事傾軋,牽涉校方的堅持,於是李玉成的復學希望最終成了無奈的犧牲品,但這段特別的歷史也永遠印記在下一代的記憶之中!請聽其女李芸玫在瞭解父親所遭遇的對待後,重溫父愛的講述,那是一段含著淚水與愛的心痛過往。試問:檢舉、揭弊、吹哨,真是一部法律可以解決的嗎?

曾經,有一個叫做「最高法院檢察署特別偵查組」的單位,其功能係在於「專責偵辦中華民國總統、中華民國副總統及五院院長、立法委員等中央政府高層官員貪污或重大經濟舞弊案」,於是在轟轟烈烈的辦過扁家密帳以及林益世受賄等案後,這個在2007年4月成立的「特偵組」,經過政黨輪替,於2017年1 月為蔡政府所裁撤,有如曇花一現,一現十年!然而隨政治氛圍的變化以及人民對清明政治的期待,「特偵組」三字在今年總統大選時再度浮上檯面,「恢復特偵組」成為候選人的政見之一,其目的即是在「查弊」,而且是察「大弊」,但這個政見隨當事人之落選而無法成就。如果本以「揭弊」為目的的特偵組都無法恢復,那一部《揭弊者保護法》,又可以產生多大的揭弊功能?

大家想像一下王安石當時面詰李常,要求出示州縣官姓名時的「畫面」,也試著感受一下李玉成檢舉于凱後,為學校退學求助復學無門的「辛酸」!在《揭弊者保護法草案》第十五版送達行政院重新審查的當下,你若是那個知道弊案的人,會有多少所謂的「道德勇氣」去做揭弊的行為?又能否承受揭弊後可能的不利結果?試問:「偵察不公開」有多少是真的不公開的?牆,豈真能不透風?偵察過程,知道的人一定不會僅止於「四知」而已。

具名陳述本就是困難的事,因為發生在網路世界中「肉搜」,以及「鍵盤俠」、「酸民」的大量攻擊下,眾口爍金確實難以自明,因此才會發生「匿名發表」,這種夏學理教授稱之為「不樂見之慣見」結果。如果匿名已成常態,某些因涉及刑事罪名所以要求具名檢舉的法令、法規,又真有多少人願意直接「驗明正身」的揭露自己?揭露自己的風險到底有多大?試問法律的保護又真的足夠嗎?就算足夠,當事人若想想公開自己身份的壓力,會有能力承受嗎?

美國總統選舉時的「水門案」發生於1972年6月,但一直到2005年5月,這名揭發竊聽案的「深喉嚨」才正式為社會所知曉!這超過三十年的隱匿,是為了什麼?答案大家應該不問可知。而我國的社會環境、政治制度、國民的法學素養都到位了嗎?還是,這就是打開潘朵拉盒子的必經之途?特偵組的檢察官,當年不都受人厚誣而不能自明?而依法審理扁案的法官,又何嘗不是為許多如今顏色正確的人所深深不諒解?每個人都有自己的看法,也都可以有政治立場,但「法」即是規範,可以有一定之量刑基準,但除法有規範外,不當因面對之人而有異,否則準繩既失必致紛亂。

只不知匿名「風聞言事」的時代,又要來了嗎?抑或,這個「廣開言路」的歷史篇章,會使更多的檢察官、法官依政治傾向而辦事?畢竟不是人人皆可為李常,有著自反而縮的能力,具備「雖千萬人吾往矣」的氣魄!然後,我們或許可以預知,會有更多的書記官、檢察官、法官累倒在持續增加的勞形案牘之中,甚至想不開?試問:「政治清明」會是因為法律的完備,還是人民具有良好的公民素養使然?再次想起《論語˙為政》的話:「子曰:『道之以政,齊之以刑,民免而無恥;道之以德,齊之以禮,有恥且格。』」戒律遠不如倡律有用,人心之內,那裡面才有長治久安之道。

回看這幾年為人民所詬病的弊案,以及職司相關部門主管的回應,問題顯然不在法律之多寡,而在面對事情的擔當與態度!當前行政蘇院長回應立委詢問何謂「四維八德」時,院長的回應竟然是:「四尾土龍、土虱」、「桃園有八德」的解讀時,我們便可以知道,我們欠缺的,應該不是更多的法律,而是需要重構喪失已久的「品德教育」,以及淪喪於政治漩渦之中的「廉恥價值觀」。

讀過法律的我,對《揭弊者保護法》之立法雖樂觀其成,然而對其實際揭發重大弊案的效用則有所存疑。雖如此,我相信既有的歷史,總能給出許多值得深思的深刻教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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