朱熹在其《中庸或問》一書中,曾經這樣說:「古語所謂『閉門造車,出門合轍』,蓋言其法之同」。明顯的,這裡頭真正的重點是那個統一規格的「法」字,而不是開門關門,或造車造轍的問題!反過來說,如果「法不同」,出門不合轍的情形也就在所難免,但,法該怎麼個同法?而世間又有多少空間可以不同?
「法」到底是什麼字?其意義又究竟為何?或許,我們可以從法的古字上略做推敲。古法字原寫做「灋」,左為水旁,表示度事時需以水之平為準,也以就是公平之意,右上為「廌」(音ㄓˋ),乃古時能判別是非之獨角神獸,右下則為「去」字,寓意分辨是非後能去除惡事,合三者而言,即公平辨別善惡之事並去除其惡者!但,用一隻已然不見蹤跡的獨角獸做為判斷的基準,顯然頗有趣味。因此,讓我們稍稍談一下這隻神獸「廌」。《說文解字》上說:「廌,解廌,獸也,似牛,一角,古者訴訟,令觸不直者」。而「解廌」(音ㄒㄧㄝˋ,ㄓˋ)也寫成「獬豸」,由於此一傳說中的神獸今已杳然不見,因此其長相如何,也就只能從甲骨文或金文的白描中,隱約窺其原貌。
從上述的象形字觀之,這隻「廌」原來應該有兩支角,而且生的大頭大眼,至於具體長相,我們也只能用尚存於世的獨角犀牛略加想像了。《後漢書‧輿服志》說:「獬豸,神羊,能別曲直,楚王嘗獲之,故以為冠」,然後到了清朝康熙年間,海寧人陳元龍在其所著《格致鏡原》一書中,則引《神異經》這樣說︰「東北荒中有獸如羊,一角,毛青,四足,性忠直…,名曰獬豸,一名法獸。故立獄皆東北,依所在也。」看來廌的長像,一如古史層壘說般,從雙角到單角,從似羊到似牛,到清朝時,連毛色都確定是青色了(應該是指黑色),甚至連棲息處所,也明指在「東北荒中」,由於其「性忠直」、「能別曲直」,故而獬豸也成為中國法務人員「故以為冠」的圖騰象徵。甲骨文隨體白描當本有其物,或許,在神性的想像中,也該替刻畫的本主,留點獸性!
如何能明辨曲直?《管子‧明法篇》對法度規矩說的明確:「治國也,不淫意於法之外,不為惠於法之內也。動無非法者,所以禁過而外私也。威不兩錯,政不二門,以法治國,則舉錯而已。是故有法度之制者,不可巧以軸偽;有權衡之稱者,不可欺以輕重;有尋丈之數者,不可差以長短。」因此,管子是以具體的「法度」、「權衡」、「尋丈」來判斷是否逾格的準則,而這些準則的訂定,顯然也必需有個「立法」的單位,以便將「制」、「稱」、「數」予以清楚定義!如此,從定義的角度觀察,當年秦始皇囊闊四海併吞八荒後,進而將七國之「度、量、衡」予以統一,確實是件極為了不起的大事,但制訂衡量不變物具的基準,與訂定評斷多樣行為的法規,明顯的是不一樣了兩件事。統一度量衡是始皇的意思,而徙木立信以申法治的精神,則是商鞅的手段,一切,都要有個喊水成凍的決策者才行!
蘇軾《刑賞忠厚之至論》裡有如是一段:「當堯之時,皋陶為士,將殺人。皋陶曰:『殺之』三;堯曰:『宥之』三。故天下畏皋陶執法之堅,而樂堯用刑之寬。」如果依照管子的邏輯:「不淫意於法之外,不為惠於法之內」,那該殺則殺,該宥則宥,又怎會舉錯二門?持有不同的意見?我們不知爭議後的最後結果是殺,還是宥,但在合理猜測下,應該是堯說的才算數吧!如果堯的時代也有成文的律法,那在殺與宥之間,行政裁量權的空間竟是如此之大!當然,皋陶與堯的對話是蘇軾「想當然爾」的邏輯,但到底是要「執法之堅」還是要「用刑之寬」,則在於執法者心中,那一條永遠也不能具體劃清的線邊!
宋朝羅大經《鶴林玉露》載張詠「一錢斬吏」之故事如下:「張乖崖為崇陽令,一吏自庫中出,視其鬚傍巾下有一錢,詰之,乃庫中錢也。乖崖命仗之,吏勃然曰:『一錢何足道?乃仗我耶?爾能仗我,不能斬我也!』乖崖援筆判曰:『一日一錢,千日一千,繩鋸木斷,水滴石穿。』自仗劍,下階斬其首,申臺府自劾,崇陽人至今傳之。」明顯的,張詠治崇陽時,殺人並不依「法」,否則小吏也不會說出「爾能仗我,不能斬我」的話,而張詠也不需「申臺府自劾」。在《宋史‧張詠傳》中,另有記載其治蜀時的舉措:「詠剛方自任,為治尚嚴猛,嚐有小吏忤詠,詠械其頸。吏恚曰:『非斬某,此枷終不脫』,詠怒其悖,即斬之。」顯然,被枷的小吏罪不及死,但張詠卻仍因「忤」、「悖」二字,硬是將該人就枷斬之!坦白說,即或亂世需用重典,但張詠兩次殺吏顯然都不符合《大宋律》的規範,可是,我們倒也沒有看到張詠因此而受處分的歷史紀錄。如此,張詠仗人、械人、殺人的處理邏輯,其心中的界線到底又在哪裡?
執法,當求正義,但正義二字,君子與小人都各自用自己的角度進行解讀,也因解讀差異,一旦掌權,便以自己的詮釋施行其正義做為!青苗法、保甲法,對「新黨」的王安石而言,絕對是求取國家富強的正義做為,但對所謂「舊黨」的司馬光來說,均屬擾民不義之舉,於是,上下起伏間,宋朝之國力幾乎內耗殆盡。我們看到掌權者所訂定之政策,以及為施行該政策所立之法,都只能適合一部份人的正義邏輯,至於是非對錯,則有待於後世之檢驗。日前,總統府因提名判決女童性侵案之「恐龍」法官因而引發眾議,隨後總統親自道歉,並說明「未來大法官提名審查作業…,會考慮社會觀感」。該承審法官對其之判決自覺有理,並在《法官論壇》中公開發表看法,以「止謗莫若無辯」回應眾議!當然,我們對於該法官的法學修為表示尊重,但也必需對社會的觀感表示肯定,一個三審定讞的判例,我們只能表達遺憾!因為所謂正義,永遠由掌權者進行解釋,不論對或錯。
對於法,有立法之機構,有司法之單位,立法者,依社會觀感與需要而立法,司法者,依立法之法條而予以執行,我們看到立法者之問政水平,也見到司法者之法學素養,它們都握有真正的權力,但小小國民的社會觀感,其聲音之微弱,豈能上達至彼當政者之耳?法庭上,我多次聽過「法官大人」這四字,但坦白說,我實不知這些人民公僕,到如今何以仍被稱為大人?然後漸漸的,我知道有司法黃牛,以及不解世事的娃娃法官,和那不知社會觀感的恐龍法官,當然還有因為充分瞭解法律,因而濫權貪污的民選總統!如果真是這樣,我們還不如找回滅絕多年的獬豸主持正義,好在它身披青毛,不分藍綠,而且「性忠直,見人鬥則觸不直,聞人論則咋不正」,應當可以替我們衝撞那不公不義、不直不正的人生百態吧。
Wednesday, April 13, 20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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