Thursday, August 1, 2013

公罪不可無,私罪不可有


隨手翻閱清代史玉涵所輯之德育古鑑一書,其中於功過案中,載有一則關於馮商拒妾得子的故事。大意是說,馮商壯年無子,其妻遂主動出資請其入京買妾,但馮商於京城「立卷償價」完成交易之後,在得知所買之妾之所以淪落,乃係因其「父居官,因綱運欠折,鬻妾賠償」,於是馮商遂將該妾送還其父,「不索其錢,不望其報」。還家不久之後,其妻遂有娠,生子之夕,「里人皆夢鼓吹暄闃,迎狀元至其家」,而當晚所生的孩子,便是之後連中三元的馮京!

馮京之名,因「錯把馮京當馬涼」俗語一句而為之大噪,然正史則未載其父馮商拒妾之事,然於明朝沈齡所著的傳奇三元記中,我們可以得知馮商之妻姓金,而所買之妾則為張姓,這些放闕佚文,連貫起來,遂使得馮商拒妾並因而得子的故事,顯得實在且生動。德育古鑑上說馮商是鄂州江夏(湖北咸寧)人,但這應是後人依據宋史馮京傳倒推所得之結論,蓋馮京生於宜山龍水(廣西宜州),而後隨父先遷於藤州鐔津(廣西藤縣),最後才遷至江夏,因此馮商的祖籍仍宜以廣西宜州較為合理。

德育古鑑》有所謂「父居官,因綱運欠折,鬻妾賠償」,但卻未將「綱運欠折」之具體過程說的清楚。查檢三元記》第九齣《鬻女》,內文則明確的說:「下官姓張,名祖,昔舉孝廉,官居運使。不意折損官糧,家私俱以賣盡,尚然不足,如今只得把親生之女出賣與人」,以及第十齣遣妾:「只因綱運他方,欠折官糧一半」,如此,所謂「綱運欠折」,其實就是張祖在大批運送官糧的過程,因故折損了一半,在散盡家財抵賠後卻仍有不足下,遂無奈的以一百兩銀子將女兒賣給馮商,以求歸還官府得免牢獄之災!但,何以一個轉運使於折損官糧後,需要自己出資賠償折損之官糧,並走到需要鬻女的地步?這或許得從唐代的「公罪」、「私罪」之分說起。

中華民族的法律制度,上溯最具體可查的是為唐律,而後各朝亦皆以唐律為準,並隨環境漸次修正,隨後宋代的律法宋刑統》,也是在唐律的基礎上修訂而成。三元記中的張祖既與馮商同時出現,當可推知兩人都應是宋英宗、神宗時代的人物,又依「官居運使」四字,張祖當時的官職是為「轉運使」一職,依據馬端臨《文獻通考‧職官考‧轉運使》所述,轉運使始置於唐朝,如今雖不知張祖當時折損官糧的實際狀況如何,但可確定還不上欠折的銀兩,張祖勢必就要入監並受笞仗之刑了。針對公罪、私罪之分,《唐律疏議》中即有相關說明,公罪之定義為:「私、曲相須。公事與奪,情無私、曲,雖違法式,是為公坐」,亦即凡非官員個人之私心私利所造成之職務執行錯誤,皆屬於「公罪」,至於私罪,《唐律疏議》之定義則為:「私罪,謂不緣公事,私自犯者,雖緣公事,意涉阿曲,亦同私罪」,亦即承辦公事係出於私心私利,甚至在公事上迎合上級主官,而不依原來之規定從事,也屬於私罪之認定範圍。從《唐律疏議》觀之,私罪之懲罰顯較公罪為重,此中原因當係私罪所牽涉者,乃施政官員之貪污受賄、或貪贓枉法等具體犯罪之行為,同時也是吏治腐敗的外在主要表徵,是以在《唐律疏議》中對私罪的處罰較公罪為重。此一公罪、私罪之區分,自唐後便一直影響著其後歷朝歷代的法律操作,擔任職務之各級官員,對於可能觸犯之公、私兩罪,因此都必須有所瞭解,以免不經意而有所觸犯。《宋刑統》一書依據《唐律疏議》,於《名例律》中亦說:「私罪,謂私自犯及對制詐不以實,受請枉法之類,公罪,為緣公事致罪而無私、曲者。」因此宋人晁說之所著之《晁氏客語》即曾引楊中立之言,轉述范仲淹對於公、私兩罪之看法如下:「作官,公罪不可無,私罪不可有」,足見即或對范仲淹這樣的重臣而言,觸犯公罪並不可恥而且似乎也不可避免,但對觸犯私罪則期期以為不可。

回到張祖「綱運欠折」因而「折損官糧」的問題上,我們便可發現張祖應當是於擔任或執行公務之時,自己或屬下發生了不預期的官糧折損問題,從而需要針對所折損之部分進行賠償,而所觸犯的應當是屬於「不可無」的公罪性質,我們也可從三元記》第九齣中「懼法朝朝樂,欺公日日憂」的欺公二字,看出大概的端倪。所惜,我們現在已經無法確知轉運使於宋代折損官糧後,應受到的實際懲罰,但依據宋史職官志七所載:「都轉運使、轉運使、副使、判官,掌經度一路財賦,而察其登耗有無,以足上供及郡縣之費;歲行所部,檢察儲積,稽考帳籍,凡吏蠹民瘼,悉條以上達,及專舉刺官吏之事」,由是可知,張祖在轉運使一職上綱運欠折,很可能是下屬登耗不實而其又失於稽考之故。所幸中華歷史既然一脈相成,雖不完全準確,但我們仍有機會透過清代吏部則例一書中處分則例》對官員的懲處方式,以「類推」的方式,推想宋代轉運使所可能遭受的處分情形。

乾隆四十八年版之《吏部則例》中,雖說明於議處官員引用律文時,需分別公罪、私罪,但在該版《處分則例》中,並未明確將公罪與私罪標明清楚。而後嘉慶二十五年十月二十四日另有上諭,其中有言:「著吏、兵二部,各將《處分則例》悉心確覈,於各條下皆註明公罪、私罪字樣,各纂成例冊等呈覽。」於是自此之後的吏部則例,則皆依嘉慶的旨意,明確註明公罪、私罪。但不論如何清楚標示,一般官員想要從一千六百餘條之《處分則例》中找到所犯疏失之罰則,依舊是很不容易的一件事,何況官員出身科舉,多半倚靠的是對四書五經的瞭解,對於刑名之學,在《吏部則例不得私自刊印之下,是很難事先有所瞭解的。因此,除非是當官有年,或是極為嫻熟律文與則例之老吏,想要明確理解何為公罪,何謂私罪,必有相當程度之困難,或許也正因為為官者無法盡曉律例,乃使得胥吏替代官員成為實際的法律執行者。

張祖所犯的公罪,顯然是屬於經濟處罰的一種。如依據清代吏部則例處分則例,官員之處分方式計分為罰俸、降級、革職等三大類。罰俸從一個月、兩個月、三個月、半年、九個月、一年、以至兩年,共分為七個等級;降級又分降級調任與降級留任兩類,降級調任可從降一級調任到降五級調任分成五個層次,而降級留任則有降一級留任、降兩級留任、降三級留任三類,惟降級留任者三年無過失者可以開復;最嚴重之革職則區分為革職留任及革職永不敘用兩類,其中革職留任者四年無過失者亦可開復。設若革職之處分尚不足以處罰官員之重大罪過,則需交刑部議處,「此類處置有笞、杖、流放、充軍、沒官為奴、抄家、死刑緩期執行(斬監候)」。徐春霞、甘迎春兩位教授在研究清朝的州縣官的懲處制度時,將清代州縣官的懲處分為「行政處分」、「刑事處罰」、以及「經濟處罰」等三種,其中所謂之經濟處罰則是指州縣官若虧空錢糧、職務疏失或有貪贓情事,需補齊及追回前述虧空,若自身補賠不足,子孫需累代賠償直至補足為止。此外,若下屬虧空款項,上級長官亦需負連帶賠償之責任,足見行政處分之外,清代之文官尚另有受刑罰及經濟上的制裁可能。張祖散盡家財填賠尚有不足,顯然是屬於經濟上之處罰。又依據第九齣鬻女中所述:「賣女兒怎生濟得你的急,我明日稟了官,只是監著你」、「這聘財,將去完官庫藏來,免得鞭笞刑禁又受人欺害」,足見張祖若是填賠不足,不但要入監服刑,還有鞭笞之刑在等著他的。

張祖的事情發生在北宋年間,但如不是馮京之父馮商拒妾得子的故事有所流傳,加上三元記劇本的推波,恐怕也沒幾個人知道轉運使鬻女抵賠的箇中原委,然而依據劉建臻《王念孫賠款始末》一文,即或如清朝大儒王念孫,也曾於任職永定河道一職時,因河水漫濫而受需賠銀兩萬七千兩之處分!而另一位清朝知名學者蔣士銓,於《先考府君行狀》一文,亦曾記述其父蔣堅曾遊幕於澤州佟國瓏之下,後因高平縣令侵漁庫藏至二萬金,遂逮「舊牧」以分賠。佟國瓏既為舊牧而又財貲有限,因此下獄幾死,後賴蔣堅為新任之澤州太守析解疑獄,並由鄉紳墊償五千金後方才出獄。我們不知張祖所需填賠的實際金額如何,但以其轉運使之身分,在散盡家財又需鬻女填賠尚且不足下,由此可見所需賠償之金額應該不低。再看看清朝的王念孫或是佟國瓏,所需賠償之金額動不動便以兩萬兩起算,可見「公罪不可無」的邏輯,不管在宋在清,最好還是不要發生為好。

清代《瀛寰志略》的作者徐繼畬,即曾上書言道:「嘗見各直省州縣有蒞任不及一年,而罰俸至數年十數年者,左牽右掣,動輒得咎。且議處愈增愈密,規避亦愈出愈奇,彼此相遁,上下相詭,非所以清治道也。」官字兩個口,怎麼說都對,但當我們瞭解當官者左牽右掣,動輒得咎的實際難處,以及當官的也可能「官不聊生」之時,我們對於古人為官之道應有許多好處的想像,或許也要重新思考一番。出仕為官,其中風險之兇惡,恐怕不是我們現代人所能確實理解與掌握的。

周星馳在其《九品芝麻官》一劇中,透過宋世傑的口說出:「官啊!…真是了不起」,但,「這一票人」的難處,我們又豈能盡知?或許,在知道《處分則例》有一千六百餘條之後,我們可能真的要對那些在宦海中浮沈的官啊,少一點嘲諷,多一點同情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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