Tuesday, August 24, 2010

養氣人蔘所隱含的命價

余讀吳思《血酬定律》,至《命價考略》一章,見吳思引張集馨所著《道咸宦海見聞錄》一書,略謂咸豐皇帝聞福建械鬥而問布政使兩方互有死傷後「如何完結?」張集馨答以以命「相抵外,照數需索命價,互訟到官」云云!吳思遂怪異於「命價」二字!並認為此與「生命無價」、「人命關天」之邏輯不符。

人命難道不能以價計算?自來土匪擄人無非要求贖金,付錢贖人是為「贖票」,不付則可能招致「撕票」一命歸天!於此可見,殺頭的生意有人做,人命當然有價!而歷朝立錐為難而當兵之人,無非為餉錢而賣命,養兵千日所費,正在用兵一時之拼搏,如此,命價即在餉錢。近日李連杰、劉德華「投名狀」一劇,參與敢死隊而死者,給予「安家費」兩倍,參與敢死隊生還者,則給予安家費三倍!如是,安家費也是命價,惟不知清兵陣亡之安家費,值上幾銀幾兩?而拼上一命,究竟是為了劇裏的兄弟,還是孔方大兄。

清朝陳其元所著《庸閒齋筆記》一書,有《福建宰白鴨之慘》一條,大意在於「福建漳、泉二府,頂兇之案極多」,而陳氏內文有「賣爾之錢已用盡」等語,而頂兇之人,即是所謂「白鴨」。此類說法,與張集馨《道咸宦海見聞錄》命價內容相類似。張氏以「命價」稱之,而陳氏則以「賣錢」敘述,因此道光咸豐年間,福建漳泉兩地,人命顯然可以買賣,既然可賣,便自然有一定行情之買價與賣價,事前「買兇」需付費,事後「頂兇」亦需掏錢,命,自然是有價的,雖不能稱斤論兩計算,到不無討價還價之空間,又何需大驚小怪?

近日保險業者,以業種、年紀、病史,加上大樹法則後精算「保險費用」。如是,命價還可以細部推算,業者既不願吃虧,那以投資報酬率所精算之命價,必然有其賺頭!近來,鴻海跳樓事件頻傳,員工原本為清白而跳,為感情而跳,最後卻都以「補償金」做為了結,而最最後竟也使補償金向下修正,以免發生鼓勵性質。中共當局有鑑於補償金之基準未有通則,也意欲將職災之補償金予以法治化,並以城市之年平均所得為基準,乘以二十倍做為計算死亡之合理補償金!姑不論計算基準由何發展而得,所謂二十倍之死亡補助金,此及「命價」!同理,台灣勞保政策之勞工死亡給付,亦正是以二十個月之投保薪資做為計算基準,如此一來,兩岸同心、同理、亦統一,命價終有共識。

員工工作,原是「賣力」以求取薪資之所得,而非「賣命」以成就老闆永續經營之念,是以企業若可裁員而不義,人才自然可以跳槽而不忠,在如今「上班打卡制、下班責任制」的普遍邏輯下,連電視上都開始有「爆肝」的廣告出現,那現在的命價,看來要需要用養氣人蔘的價格來衡量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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