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unday, April 28, 2013

原則與例外


有原則,便有例外,但何謂「則」何謂「例」?「則例」二字又何以連用而成為清朝《大清律例》之外的最重要法律依據?突發考證之心,將則、例兩字之本義進一步說明如下。

「則」字之金文其形左鼎、右刀,至小篆時方訛變成為「則」之左貝、右刀,因此推估其本義當為「以刀刻鼎」之會意字 。《左傳.昭公六年》即有謂:「三月,鄭人鑄刑書」,所謂鑄刑書,亦即將刑典內容刻鑄於鼎上,此及春秋時期用以宣示法條之「刑鼎」 。據此,「則」之本義,當即鑄刑典於鼎上以昭示公眾之義,也就相當於今日政府單位張貼之公示,因此以「典則」、「常則」、「規則」 等觀之,「則」字當含有「法」的意思 。至於「例」字,甲骨文尚未見,依據段玉裁《說文解字注》之說法:「例之言迾也。迾者,遮迾以爲禁。經皆作列,作厲。不作迾。周禮司𣜩注。厲,遮例也。釋文。例本作列。」如此例字古作「列」字,人旁為後加者。而「列」字(小篆做列),《說文解字》解為「分解也,从刀𡿪聲」,但對「𡿪」字,段注說:「水流𡿪𡿪也。从巛。列省聲。大徐曰。𠛱字从𡿪。此疑誤。當是从𣦵省。」足見「𡿪」字實為「𣦵」字之誤寫。

在《不識好歹學好歹》一文中,我曾經依據歹、死、餐、粲、別、冎等字之字形演變,做出結論如下:「細究過「𣦵」、「歺」、「歹」的字型,再經過「死」、「餐」、「粲」等字的組合,我們應該可以感覺「𣦵」、「歺」、「歹」的原意,應當不是殘骨!而應該是一個可以「致人於死」(死字)的刑具,一個可以碎貝取肉(亻朕匜中的「𣦼」加貝字)的物具,一個可「協助取食」的餐具(餐字),以及一個可以將糙米「去蕪存菁」的舂具(粲字)。簡單說,「𣦵」、「歺」、「歹」三字同源,它應該就是個象形字,而不是《說文解字》上所說的𠛱骨之殘也!」 如此,例(列)之本義,當即與致人於死之刑具相關,而古人「律」、「例」二字連併使用,其意或即在此。至於「則例」二字並用,即表示其內容實有如法規範效力之規則,而需眾人則效之意。

如今「原則」二字仍保留著原始鑄刻法典需要嚴格遵守之意,不在原則之內的法律規範即謂之「例」(以例輔律),至於既不在原則之內又不「例」之內的,就該是少數但可以通融的「例外」了。我們常說的「違例」,則是指違反與法律俱有等同效力的例文,也是不被允許的,至於所謂「破例」,則是不符合例文規定但卻予以通融了。

所謂原則,「則」鑄於邢鼎,刻鑄不易,更改當然也不容易,故為原始之則,而所謂例,其文字則可環境、時代之變異而隨時增刪調整。很有原則的人,不隨眾而變,而常常可以例外一下的人,你說他通融,但顯然也是「破例」而不守規則的人。我們可以做很有原則的人,也可以做破例變通的人,至於怎麼拿捏,看個性、看教養、看守法觀念,當然也要看大環境!畢竟,今天的違例,可能是明天的原則,而所有的法制規定,不管是刻下的、寫下的,歷史證明,那都僅是一時的,未來怎麼變,僅天知、地知而已!我們的拿捏,重點還是要對的起自己的良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