Thursday, January 4, 2007

耳可得聞,而口不可得言 - 遺忘的美德


漢朝伏波將軍馬援,在前往交趾的征戰過程中,曾寫過一封家書,訓誡自己的兩個侄子,後世將此家書取名為:誡兄子嚴、敦書,其中良言美句甚多,而其中:
聞人之過,如聞父母之名,
耳可得聞,而口不可得言
兩句,在八卦充斥的今天,看來令人格外醒目!

何以馬援對後輩要特別提醒「得聞不得言」這樣一個訊息?顯然,「流長斐短」的話自古以來就有,而「曾參殺人」傳言壓力所造成的「人言可畏」,想必也困擾著大將軍馬援吧。尤其在上位的人,稍有言語,作為屬下的人,輕則「揣摩上意」、「加油添醋」、「以訛傳訛」,重則「狐假虎威」、「拿著雞毛當令箭」,更何況是道聽途說所知道的「他人之過」?談論他人過失,很容易,要自己不犯指證的缺失,很難!但重點是一旦他人知道你在談論他的是非,天下實沒幾個兼容並蓄肚大能容的老好人,口舌之爭一旦引起,是又何苦?因此馬援以「可聞而不可得言」,要子侄輩一個字都不講,以沈默作為戒慎誡懼的要求。

以前我很好奇,何以馬援還允許子侄「聽之」?卻不要求「聽都不聽」!隨年紀漸長,才知道「聽都不聽」對別人也是不敬,要是聽都不聽,不也斷了訊息來源?「眾口鑠金」的狀況自來有之,所以重點還是「勿妄言之,勿妄聽之」,視、聽、言、動之間,一定要有自己的判斷能力。而一旦言之,便需對自己的話語負責,今日所言「傳聞證據」四字,將責任歸給上一手所傳遞的人,而不歸咎自己未予查證便擅加傳播,其實是相當沒有道德的。

「興訟」這年頭成了家常便飯,實不知與人有怨,訴諸法律,贏了面子又如何?如果說這就是所謂「找回是非正義」,那天下人心中便不需存有道義,只需在乎律法即可,也正因如此,如今的社會,才會訟案不絕,是非莫衷!待法院判下,正義不是來的太遲,就是更加混淆!古人常以:「這是什麼個世道」來形容是非渾沌的年代,而今之社會,大概也去古未遠!如以法律所謂「負面表列」的硬性文字,當作行為的基準,當然會發生諸多「不違背法律,但不合乎道義」的現象。茲舉一例,大水來時,有人行將滅頂,而記者在旁,花時間大做說明卻不伸援手,如此,不違法律但豈合道義?為人處世,首重道義,無道義方循法律,一旦循之法律,是一方已棄道義矣!用法律當話說,真是何其不幸!

古風既失,興訟成為常態,而「按鈴申告」更成為博取鏡頭的秀場!在清朝,民告官,那是要「滾釘板」的!而民互告,也要先「打板子」,以確保人民不會「好訟成性」,電視上看到的「擊鼓申冤」,是古代版的「按鈴申告」!而所謂滾釘板,不是在板子上釘滿釘子,然後叫人一路滾過去,而是要人拿了木製的「放告牌」(今天是一張紙叫做民事訴訟書,若是刑事罪變會直接提起公訴,是不採行「告訴乃論」的),然後身體向下,全身躺在像是插花用的鐵板上,鐵板上佈滿鐵針,由差役四人扛進去官衙,對承接訴狀的執事官員,一個字一個字的將訴狀內容「背出」,只要有一字背錯,執事官員便不予受理,算是白告白挨了!如果都背對了,還是要自己從鐵板上站起來,那時已經一身是血,至於那個放告牌,是拿來護住心臟部位用的,要不一針扎深了,就掛點啦!今日,如果打板子的規矩還在,又如果滾釘板的制度也未廢止,應該是不需要那麼多法律相關人員吧!

在宋朝,犯人服刑至囚所,入得牢房,是要挨足一百「殺威棒」的!顧名思義,就是拿木棒打一百下,至於打「哪裡」,可就沒說一定是屁股了!明朝初期,原本還有「廷仗」制度,就將得罪皇帝的大臣,在朝廷上直接以木棒「侍候」!廷仗打哪裡,打多少下,規定不同,重要的是還有一種叫做「脊仗」,脊仗就是打背部,弄不好,脊椎都給打斷了!那人也就廢了,不是嗎?藉此,看你還敢不敢胡作非為!殺威棒也罷,廷仗也好,較之今天看守所的待遇,好的太多了。所謂「牢獄之災」,在以前要是能活著出來,不容易啊!也因此,想盡辦法花錢打通關節,以免去非死即傷的牢獄之災,也是可以想見的了。

「獄」這個字的造型,左右兩隻犬,中間夾個「言」字,看來是用兩隻狗來看住多口舌之爭的人了(「言」字本義就是以口、舌說話的意思)!如果不多言惹禍,那兩隻「看門狗」當然也就可以省省了!言語上的紛爭,進而惹起粗暴行為,所以說「一言不合,打將起來」!而最後,就得以妨害治安進得牢獄囉。許多事,耳中聞得,嘴上言不得!看得,亦做不得,成語說:「能忍自安」,還真是有些道理!

馬援一書,講的其實就是「慎言」二字,進而使自身「敦厚周慎」、「謙約節儉」,一位出征在外的老將軍,戎馬倥傯之際,於千里之外對自己的子侄寫了這麼封信,想必是有很大的憂心的,而掛慮的竟是子侄「好議論人短長」的口舌是非,其諄諄之語,耿耿之心,夜來讀之,心裡確實有一陣自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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